3月起,这些环保法规标准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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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环保法规标准将正式实施!

发布:2021-03-01 18:45  浏览次数:2171次  

 

2021年2月即将过去,进入3月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如约而至,哪些与环保相关呢?


3月1日起施行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2、《长江保护法》


3月1日起,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开辟了我国流域治理法律管制的新格局,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

 

3、两部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水利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用水定额:造纸》《工业用水定额:棉印染》《工业用水定额:毛纺织》《工业用水定额:乙烯《工业用水定额:白酒》《工业用水定额:啤酒》《工业用水定额:酒精》。此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5、《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6、《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环境部印发《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替代《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 972-2018)作为5G及与其他网络制式共址的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执行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部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 705-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环境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 1152-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和指导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部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监测,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1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近日,环境部印发《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3月15日起施行


1、《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己醛共12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2、《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异戊醛、正戊醛、正已醛、邻甲基苯甲醛、间甲基苯甲醛、对甲基苯甲醛和2,5-二甲基苯甲醛共16种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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